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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頭屋國中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職務代理人辦法
一、 本校僅置護理人員一人,為處理護理人員所請公差、公假及請假時所遺學校
衛生業務之需,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職務代理人員,係指本校護理人員請假超過一個月以上時衣「各
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之約聘(僱)人員。
三、 本校預為護理人員排定差假時之校內代理人員及代理順序如下:
(一)體衛組長
(二)生教組長
(三)訓導主任
四、 本校護理人員於學生上課日以不請假為原則,配合學生作息,但為維護謢理
人員身心健康發展及處理緊急事情仍應視校務需要彈性處理差假且落實職
務代理人制度。
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約聘(僱)人員: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個月以上。
(二)非因公務指派之公假。
(三)無學生在校期間之差假。
(四)未事先請假者
五、職務代理人員優先錄用順序如下:
(一)曾任校護或退休之護理人員(公立機關學校退休人員不得超過1個月)
(二)具合格護理證照之人員。
六、代理人前來後的注意事項:
(一)請代理人自行向衛生局做支援報備
(二)請總務處協助契約填寫、辦理勞、健保或離職儲金等相關作業
(三)請人事協助相關代理資料報府(僱用計劃表、僱用名冊)
七、本辦法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護理師 主任 人事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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