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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立頭屋國民中學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原則 修訂日期:103.08.29

一、目的:為加強維護學生在校活動之安全及確實掌握學生動態,避免事故傷害發生,特定本辦法。   

二、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時,在上課中由任課教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及學生,立即先行急救或將受傷(患病)學生送往到健康中心處理,必要時通知護理人員到場急救。如遇護理人員不在,教師應掌握急救時效,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即就醫。

三、意外事件或急病發生時,由導師負責與傷患學生家長立即聯繫,必要時由學務處給予協助。

四、傷患外送時,護送人員的優先順序:

1一般狀況(無立即性或持續性之傷害):

導師或學生先行通知家長,若家長可立即到校者,請家長帶回就醫;無法聯絡家長或若家長無法立即到校者,則由訓導主任指派人員送醫或送健康中心由護理人員適當照顧。

2特殊狀況(有立即性或持續性之傷病或危及生命之虞者)

        由護理人員做好必要救護處理,呼叫119救護車協助,並由訓導主任指派人員陪同就
       醫,並由教務處協助排代課事宜,導師則聯絡家長至醫院會合,以便將傷患當面交還
       家長繼續照顧。

3、傷病情形屬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理人員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護理人員不在時由教師自行依各自能力判斷 。

4、護送人員應給予公假登記。

五、傷患緊急送醫時,應送至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必要時應即聯絡119救護車前來支援。

六、因意外傷害或急病送醫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向學校報備,其程序為: 

   導師、現場教師→護理人員體衛組長訓導主任校長 

   必要時由訓導主任知會人事、教務處核假、調課(安排代課)事宜。

七、事件發生後應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由護理人員登錄於緊急傷病處理記錄中送校長核閱。

八、各上課場所發生意外事故時,任課教師應掌握急救原則,立即先行施予急救,同時叫學生立即通知護理人員到場處理。

九、本實施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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